(2017)新0109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王新利与刘青荣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利,刘青荣,黄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1960号申请人:王新利,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刘青荣,男,1966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黄荣,女,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原告王新利诉被告刘青荣、黄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新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青荣名下房产五套进行保全。申请人王新利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青荣名下房产五套。分别为:1.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43783**号,坐落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稻香南路149号1栋1层14;2.权证号: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43799**,坐落于米东区稻香南路1045号乡都花城门面1层04;3.乌房权证米东区字第20133486**号,坐落于米东区古牧地中路211号1栋2层53;4.2016预0075747,坐落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东四巷346号钰湖名城5幢2单元2104室;5.2016预0075750,坐落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东四巷346号钰湖名城5幢1单元1804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天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乌丽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