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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夏忠强、孔德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忠强,孔德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70号申请执行人夏忠强,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孔德田,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经济开发区。夏忠强申请执行孔德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502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孔德田有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被执行人孔德田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P×××××)。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