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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异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邱勇与汪啟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勇,汪啟平,廖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异42号申请执行人:邱勇,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汪啟平,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廖欣,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办理邱勇申请执行汪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第三人廖欣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邱勇与汪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公证处于2015年2月6日出具(2015)渝津证字第40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于2015年2月17日出具(2015)渝津证字第632号执行证书。邱勇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5)津法公执字第00017号。2017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邱勇与第三人廖欣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邱勇将其在本院(2015)津法公执字第00017号执行案件享有的对汪啟平的19万元债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等相应权利转让给廖欣。因汪啟平下落不明,邱勇在2017年5月3日的《重庆晨报》第08版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截至公告当日,汪啟平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邱勇与廖欣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廖欣,该转让合法有效。因被执行人汪啟平下落不明,邱勇在本地发行量大的《重庆晨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此种通知方式不为法律禁止,应视为通知了汪啟平,故债权转让对汪啟平生效。综上,廖欣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廖欣为本院(2015)津法公执字第00017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伟审 判 员  蒋 睿代理审判员  李伟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柯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