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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荣成市人和镇妤易汽车修理厂与王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成市人和镇妤易汽车修理厂,王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076号原告:荣成市人和镇妤易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荣成市。法定代表人:连丽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军,荣成昀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男,住荣成市。原告荣成市人和镇妤易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殷明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荣成市人和镇妤易汽车修理厂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成市人和镇妤易汽车修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志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