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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丁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丁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住渭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被执行人:丁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农民,住渭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某某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X月XX日,汉族,住渭源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社。本院在执行梁某某与丁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信用社的存款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向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