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清雅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清雅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刘俊健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201号之一原告:中山市清雅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东港大道48号二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韦绮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强,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8-30楼。法定代表人:伍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孝军,男,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强,系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光伏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俊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俊健,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原告中山市清雅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刘俊健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范畴,且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清雅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150元,减半收取685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35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登烽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钟春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方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