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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7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普罗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与:张家港市绍程进出口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普罗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张家港市绍程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7095号原告:上海普罗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晨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男,该企业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剡征,男,该企业员工。被告:张家港市绍程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春宇。原告上海普罗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张家港市绍程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普罗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30.8元,减半收取计8,615.4元,由原告上海普罗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审判员  徐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蓉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