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伍瑞江与宋用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瑞江,宋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瑞江,女,汉族,1989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代理人:伍天泽,男,汉族,1966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系申请执行人父亲。被执行人:宋用斌,男,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伍瑞江与被执行人宋用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用斌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伍瑞江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宋用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宋用斌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宋用斌进行了“四查”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宋用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高消费。在诉讼保全中已对被执行人宋用斌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本院在本案执行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的存款64341.85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伍瑞江。剩余款项需待时机成熟时划扣工资以偿还申请人相应债权。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80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如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