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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振华、朱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华,朱翔,邵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华,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朱翔,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住淳安县。被执行人:邵霞凤,女,1991年9月27日出生,住淳安县。陈振华与朱翔、邵霞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振华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朱翔、邵霞凤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朱翔、邵霞凤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陈振华案款3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4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振华如发现被执行人朱翔、邵霞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