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12执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韩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艳,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106号申请人王春艳,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韩辉,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春艳因与被申请人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2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韩辉享有所有权的位于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文东小区52号房产一套。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韩辉享有所有权的位于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文东小区52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栋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