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利彬犯盗窃、奚泉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彬,奚泉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3刑初6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利彬,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灵岩乡。2012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奚泉波,男,199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住开江县灵岩乡。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开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江县看守所。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7)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彬犯盗窃罪,被告人奚泉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利彬、奚泉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利彬行至开江县新宁镇清河东路“飞腾网吧”楼下,见停放于此的一辆白色“永源战隼”牌摩托车(型号:YY350-6A,车牌号:川SA****)无人看守,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后推行至清河东路“君悦文化传媒”门市旁(两地相距154米,经过三个街口)停放。刘利彬对该车点火发动未果,遂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奚泉波前来帮忙转移赃物。奚泉波骑一辆架子摩托车到达现场,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仍采取“剪线打火”的方式帮助刘利彬将该摩托车发动。随后,奚泉波骑刘利彬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刘利彬骑奚泉波的摩托车,两人往开江县新宁镇双河口方向逃离。刘利彬在开江县甘棠镇一修理门市对所盗摩托车进行改装,后与奚泉波将该车骑往达州市达川区销赃未成,后藏匿于达川区“涛源国际”大酒店地下停车场内。失主陈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同其哥哥陈2(系该车所有人)四处寻找。刘利彬得知消息后,以帮助陈2找回被盗摩托车为由,向陈2索要1600元辛苦费。2016年8月31日凌晨,刘利彬伙同奚泉波等人驾驶皮卡车到达州市达川区将该摩托车运回开江,后退还陈2。陈2通过微信给刘利彬转账1600元作为辛苦费。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利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泉波明知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利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利彬自行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但他没有向陈2索要1600元辛苦费,该款是他向陈2借的;2、他实际出生于1993年10月1日,户籍和身份证上年龄报大了2岁,他不属累犯。被告人奚泉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宽处理。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利彬行至开江县新宁镇清河东路“飞腾网吧”楼下,见停放此处的一辆白色“永源战隼”牌摩托车(型号:YY350-6A,车牌号:川SA****)无人看守,遂将该摩托车盗走,后推行至清河东路“君悦文化传媒”门市旁(两地相距154米,经过三个街口)停放。刘利彬对该车点火发动未果,遂打电话邀约被告人奚泉波前来帮忙转移赃车。奚泉波骑一辆架子摩托车到达现场,明知该车系盗窃所得,仍采取“剪线打火”的方式帮助刘利彬将该摩托车发动。随后,奚泉波骑刘利彬盗窃所得的摩托车,刘利彬骑奚泉波的摩托车,两人往开江县新宁镇双河口方向逃离。刘利彬在开江县甘棠镇一修理门市对所盗摩托车进行改装,后与奚泉波将该车骑往达州市达川区销赃未成,后藏匿于达川区“涛源国际”大酒店地下停车场内。失主陈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同其哥哥陈2(系该车所有人)四处寻找。刘利彬得知消息后,以帮助陈2找回被盗摩托车为由,向陈2索要1600元辛苦费。2016年8月31日凌晨,刘利彬伙同奚泉波等人驾驶皮卡车到达州市达川区将该摩托车运回开江,后退还陈2。陈2通过微信给刘利彬转账1600元作为辛苦费。经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800元。同时查明,2016年10月27日22时许,开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宁镇“台北纯K”附近发现刘利彬、奚泉波有重大吸毒嫌疑,遂将二人带回公安局审查。在讯问中,刘利彬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于2016年8月22日盗窃陈2摩托车事实。2016年10月28日,刘利彬、奚泉波因吸食毒品被开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10日,被告人刘利彬因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奚泉波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另查明,被告人刘利彬出生于1991年10月1日。2012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开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述事实,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10月29日,开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办理“刘利彬等人吸食毒品”一案时发现,刘利彬、奚泉波二人于2016年8月22日凌晨4时许,在开江县新宁镇新安路“飞腾网吧”楼下以剪线打火的方式盗窃白色“永源战隼”牌摩托车一辆。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刘利彬、奚泉波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利彬出生于1991年10月1日;奚泉波出生于1996年8月5日。4、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10月27日22时许,开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宁镇“台北纯K”附近发现刘利彬、奚泉波有重大吸毒嫌疑,遂将二人带回公安局进行尿液检测。5、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开江县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开江县公安局委托,对被盗的白色“永源战隼”牌YY350-6A型摩托车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摩托车价值15800元。3、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2012)开江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利彬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4、受害人陈述:(1)陈某陈述,证实:2016年8月22日凌晨1点钟的样子,我骑着摩托车从讲治镇回来的,回来之后就到开江县城“飞腾网吧”上的网。上到早上8点多钟的样子,从网吧楼上下来就发现摩托车不见了,我以为是城管拖走了,就到城管那里去问,他们说没有拖摩托车,我就到东城派出所去的。(2)陈2陈述,证实:2016年8月21日,我弟弟陈某骑起我的摩托车去耍,耍了回来就停在开江县新宁镇“飞腾网吧”楼下的,我弟弟就到网吧上网。上到第二天一早发现车子不见了,就给我打的电话,说是摩托车被偷了,我就到东城派出所去报的案。在东城派出所说了一下,我就打电话问的我的朋友有没有在街上看到我的摩托车。具体是哪天我记不到了,我给“九儿”(刘利彬)打电话,问他看没看到有人骑我的摩托车。打过电话之后,过了两三天“九儿”就回来了,我把我的摩托车照片拿给他看,给他说帮我找回来,我给他点费用。“九儿”看了之后说是帮我找一下。过了两天的晚上,“九儿”把我的皮卡车借起说是帮我去找摩托车。我把皮卡车借给他之后,第二天一早五、六点钟的样子,刘利彬就开起我的皮卡车和我的摩托车还回来的。我问他要多少钱,他问我微信里面有好多钱,我看到我微信里面有一千六百多元钱,就转了一千六百元钱给他。5、证人证言:(1)逯某证言,证实:大概是两个月以前的一天,晚上11点多的时候,我给奚泉波打电话,问他在什么地方。奚泉波告诉我说准备去达县,我就喊他把我带上。他们几个就到银港新城小区来接的我。接到我后,我们就往达县去的。我们坐的一辆银白色的皮卡车,车上有我、刘利彬、奚泉波、张某。刘利彬开的皮卡车,我们三个坐的。开始没有说去做什么事,到了达县一个地下停车库里面骑了一辆白色赛摩,说是把这辆白色赛摩骑回去。当时刘利彬没有告诉我们,说是要把车还给别人。后来才晓得,是他偷的,是偷的开江一个叫“财财”(陈2)的人的赛摩,被别人晓得了,他把白色赛摩骑回来还给别人。回来的时候刘利彬开的皮卡车,我和张发明坐的皮卡车,奚泉波骑的白色赛摩。我们回来,就把白色赛摩停在银港新城门口的。后来刘利彬把白色赛摩还给“财财”了。(2)张2证言,证实:时间好像是2016年9月份左右,有个像学生娃那种年轻男子,骑了辆摩托车到我门市上来换锁换灯。是一辆跑车型两轮摩托车。9、被告人供述:(1)刘利彬供述,证实:2016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具体是哪一天我记不到了。我在开江县新宁镇民政局旁边的飞腾网吧上完网出来,我看到网吧楼上停了一辆赛摩。我就把赛摩推起沿着河边往老悼念堂的方向走,大概走了几米远的样子,我就停下来打的火。我用身上带的剪刀把摩托车的打火线剪断打火,我接线打火没有打燃,我就打电话喊的“西少”(奚泉波)过来帮我打的火。“西少”骑的摩托车过来的,是他把赛摩的火打燃的。打燃火之后,我骑的“西少”的摩托车,“西少”骑的我偷的这辆赛摩,我们两个走的老悼念堂往双河口方向走的。到了双河口,我们就把“西少”骑来的摩托车停在双河口一个坝坝里面的。我们两个人就骑的偷来的赛摩到的讲治镇。到了讲治之后,我们就把赛摩停在讲治镇农贸市场里停车场的。把偷来的赛摩停好之后,我们两个人在讲治镇打的出租车回的开江县城。第二天上午9、10点钟的样子,我和“西少”两个人坐的出租车到的讲治去骑偷来的赛摩,我和“西少”两个骑起偷来的赛摩到甘棠去耍的,在甘棠还把赛摩的锁换了的。我们在甘棠耍到晚上才回的开江县城里,回到城里就把赛摩停在双河口一个坝坝里面。在双河口停了有两三天的样子,我和“西少”两个人把赛摩骑到达县去的,在达县耍了两天,就接到“财财”发的短信给我,说是他的赛摩被偷了,让我帮他找回来。我就问他赛摩是啥样子的,我听到他说的赛摩就是我偷的这辆,我把赛摩停在“涛源国际”酒店楼下坐的出租回来的。回来之后就找的“财财”谈的价格,我和“财财”谈好是1600元钱帮“财财”把赛摩找回来。当天晚上我和“西少”两个人就开起“财财”的皮卡车到达县把赛摩骑回来的,回来的时候我开的皮卡车,“西少”骑的赛摩。回来到开江,我就把赛摩还给“财财”的,他给了我1600元钱。(2)奚泉波供述,证实:大概是2016年8月份的一天,那天凌晨两、三点钟,我和颜某、贺某等十几个朋友在开江县新宁镇中天小广场上喝酒,接到刘利彬打给我的电话,他叫我过去下,我问他在哪里,他说在常青阁河边。我接完电话,一个人骑的辆黑色架子摩托车从双叉河到“银龙豪商务宾馆”前面拐弯那里进去,走到大概第三个洗脚店时,我看到刘利彬一个人坐在街基上的长椅上,他的斜方向停了一辆白色的赛摩,我把摩托车停到路边,走过去问他“纳闷”,他说摩托车是接的线,打不起火了,我问他摩托车是哪个的,他说是别个的,我估计这辆白色的赛摩是刘利彬偷的。我蹲下来在那辆白色赛摩笼头下面把一捆线接到一起,试了试,还是打不起火,我给刘利彬说可能是三线电,刘利彬走过来蹲到白色赛摩笼头下面试接了几根线,接了几次,摩托车才打起火的,当时线没有接好,刘利彬让我把线再揪紧点。我看到白色赛摩外形好看,车子有那么好,我让刘利彬骑我的摩托车,我骑的这辆白色赛摩,我们两个往双河口方向走的。刘利彬给我说把白色赛摩找个人卖了,我问他卖多少钱,他说要一万多,我给他说别人晓得是黑车,你要一万多哪个买。我就在永兴卖奶茶的店那里问了一下。在达县,刘利彬也找了人去卖车的,但是没有卖出去。我和刘利彬把白色赛摩停在达县“涛源国际”酒店地下停车场的,我们坐的组合车回的开江。当天晚上,刘利彬给我打电话说要到达县去把摩托车骑回来,刘利彬开的皮卡车,有“均均”(逯某)、张3和我四个人往达县去的。回来的时候,我骑的赛摩,刘利彬、“均均”、张3三个人坐的皮卡车。回到开江,刘利彬就把赛摩还给“财财”的。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利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奚泉波明知该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利彬犯盗窃罪,被告人奚泉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利彬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被告人刘利彬提出,他实际出生为1993年10月1日,户籍和身份证上年龄报大了2岁,他不属累犯。经查,刘利彬户籍信息及本院(2012)开江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均证实,其出生日期是1991年10月1日,前后两次故意犯罪均年满18周年,且刘利彬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故其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利彬辩护称,他没有向陈2索要1600元辛苦费,该款是他向陈2借的。该事实有受害人陈2证实,被告人刘利彬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相互印证。其辩护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当公安民警以刘利彬有重大吸毒嫌疑,带回公安局审查时,刘利彬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2016年8月22日盗窃陈2摩托车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中,被告人奚泉波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利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2月9日起止。)二、被告人奚泉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起止。)三、被告人刘利彬非法所得1600元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陈立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光勇审 判 员 肖文兵人民陪审员 肖前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向经纬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5、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6、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