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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初17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凌与陈爱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凌,陈爱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民初17215号原告:胡凌,男,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被告:陈爱平,男,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凌与被告陈爱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邹 军人民陪审员  宋仙娟人民陪审员  许家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丹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