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建与范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范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1民初3237号原告:李建,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范冬梅,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原告李建与范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李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虹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