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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林建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建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85号罪犯林建金,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蕉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建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林建金退出人民币11300元,返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作出(2012)宁刑终字第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13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建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3个,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林建金在前一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和退赔款人民币113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建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林建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林建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建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