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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红光与苏爱勤、张辉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光,苏爱勤,张辉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483号原告朱红光,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苏爱勤,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经济技术区。被告张辉哲,男,汉族,住商丘市经济技术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爱勤、张辉哲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朱红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爱勤、张辉哲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光撤回对被告苏爱勤、张辉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红光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