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红光与苏爱勤、张辉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光,苏爱勤,张辉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483号原告朱红光,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苏爱勤,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经济技术区。被告张辉哲,男,汉族,住商丘市经济技术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爱勤、张辉哲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朱红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爱勤、张辉哲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光撤回对被告苏爱勤、张辉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红光负担。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