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许文平与许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文平,许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民终37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文平,男,195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生槐,西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斌(又名许兵男、许兵),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村民,住。上诉人许文平因与被上诉人许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5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文平上诉请求: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许文平对涉案宅基有继承使用权。涉案宅基并非许斌的父母所留,该宅基上无许斌一砖一木。许斌所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在他十二岁时领取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房屋已被推土机推掉,无法做司法鉴定。原审所判经济赔偿,不认可。许斌辩称,本案系许斌享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被许文平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财产损害纠纷,许斌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维护。建房之前,许斌与妻子曾阻止许文平的侵占行为,劝说许文平搬离砖块,无果。许斌寻求村委会多次调解,村委会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并出具了书面处理意见,许文平视而不见。许斌本着有利于和谐稳定对原判无异议,并非许斌损害过许文平的财产应予赔偿。许斌对许文平影响其建房所产生的误工费及侵权保留诉讼的权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许文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赔偿其被挖树木4株的价值160元;2、赔偿其砖钱1700元;3、赔偿三间厦房、一间厨房材料款3500元;4、诉讼费由许斌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许文平及许斌系叔侄关系。许文平父母去世后,在位于西安市××区××办事处××组××一院宅基地,该宅基地上有许文平父母分给许文平及许文平自己建造的部分房屋,上述房屋已于2009年左右全部自然倒塌。1995年9月19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确认许斌为涉案宅基地使用权人,并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2015年6月22日,许斌在该宅基地清表建房时,将许文平堆放在该宅基地上砖块清理。许斌认可砖块价值750元。审理中,因对倒塌后的房屋材料价值意见不一致,一审法院要求许文平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许文平以无钱拒绝鉴定。虽经调解,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协议未能达成。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属许斌,许文平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在异议解决前,许文平未经许斌同意将砖块堆放在涉案宅基地上已属对许斌侵权,其后许斌在建房时将砖块清理,是对其权利的正当维护。许文平堆放的砖块数量价值无法举证证明,许斌认可价值750元,并自愿补偿750元,依法予以准许。许文平要求许斌赔偿倒塌后的材料损失,因许文平无充分证据证明材料价值,基于许斌建房的事实,为有利于和谐稳定及双方纠纷化解,酌定许斌赔偿许文平1000元。许文平主张许斌赔偿其树木损失160元,许斌虽予否认,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许文平主张合理,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应顾念血缘亲情,着眼长远,且莫固执己见,加深矛盾,徒伤财力人力,更应互谅互让,学法守法,依法办事,尽力化解矛盾纠纷。为保障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许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许文平砖块损失750元、赔偿许文平倒塌房屋材料损失及树木损失1160元,总计支付许文平1910元;二、驳回许文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斌、许文平各负担25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许文平要求许斌赔偿其倒塌房屋材料损失及树木损失,虽未提交确实充分之证据证明其损失,但原审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许斌赔偿许文平倒塌房屋材料损失1000元及树木损失160元,并无不妥。根据许斌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许斌对涉案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许文平未经许斌同意将砖块堆放在涉案宅基地上,侵害了许斌的宅基地使用权,许斌将该砖块清理,系对自己权利的正当维护,但许斌自愿补偿许文平砖块损失750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审判决许斌补偿许文平砖块损失750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许文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许文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莉莉审判员 马延环审判员 秦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