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02行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秦停停与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停停,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302行初303号原告秦停停,女,汉族,1986年3月5日出生,住泗洪县。委托代理人张士文,男,汉族,1960年5月2日出生,住泗洪县。被告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修武,该镇镇长。应诉负责人谢前进,该镇党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杨思明,江苏倍宁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秦停停诉被告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下称青阳镇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12月9日向被告青阳镇政府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撤诉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停停撤回对被告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停停负担。审 判 长 许红会人民陪审员 管 莹人民陪审员 刘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