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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财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北京华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时代通信有限公司(原湖北艾维通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华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湖北长江时代通信有限公司(原湖北艾维通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204号申请人北京华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土信息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亚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凯(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浩(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长江时代通信有限公司(原湖北艾维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君安大厦3层。法定代表人何光明,总经理。申请人北京华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长江时代通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34,604.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华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提供担保。2017年5月15日深圳仲裁委员会将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华为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长江时代通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34,604.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