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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1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杜阳与董成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阳,董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201执304号申请执行人:杜阳,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成亮,男,汉族,1965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杜阳与董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 勇审判员 赵 利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波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