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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东莞华夫食品有限公司、济南信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华夫食品有限公司,济南信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3835号申请人:东莞华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南社村振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玉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霞,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济南信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20号3号楼528号。法定代表人:吕学粉。申请人东莞华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信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华夫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济南信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数额的款项,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华夫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济南信诚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数额的款项。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建文审 判 员  龙泽云人民陪审员  郭永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婵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