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长沙金岭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长沙金岭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长沙金岭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大道628号。法定代表人华传健,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79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长沙金岭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沙金岭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沙金岭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金岭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655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金岭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应得收入9655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长沙金岭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