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梁绍斌与李国德、李健嫦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绍斌,李国德,李健嫦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619号原告梁绍斌,汉族,农民。被告李国德,男,汉族,农民。被告李健嫦,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绍斌诉被告李国德、李健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绍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被告已全额付清所欠款项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绍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炎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绮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