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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终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12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韩某,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上诉人韩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2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韩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为1077.5元,由上诉人韩某负担。二审邮寄送达费40元,上诉人韩某、被上诉人张某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京浩审判员  周振卿审判员  邓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雪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