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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奉微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40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奉微,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辩护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奉微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奉微及其辩护人马俊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奉微至本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诸某某放于卧室衣橱抽屉及床头柜内的现金人民币46,000余元。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奉微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被告人奉微的供述,被害人诸某某、沈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清点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明被告人奉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奉微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奉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当庭又如实供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要求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奉微予以处罚。被告人奉微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当庭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款发还了被害人,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奉微至本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攀爬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诸某某放于卧室衣橱抽屉及床头柜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6,000余元。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奉微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诸某某、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0月25日21时许,其2人发现位于本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家中失窃,衣橱等处被窃钱款人民币5万余元的事实。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2016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至本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以及案发现场的概况。3、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奉微出入案发现场的情况。4、清点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奉微处查获部分赃款共计人民币11,050元并已发还被害人。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奉微系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奉微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奉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奉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虽有翻供,但当庭又如实供述,仍可认定为坦白,故本院采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奉微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奉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一万一千零五十元,发还被害人诸某某(已发还)。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海林人民陪审员  张林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一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