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申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明德与张光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明德,张光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明德,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天桥区康桥高龄妇女不孕研究所理事长,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振,山东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光伟,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再审申请人张明德因与被申请人张光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1民终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明德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协议虽然合同内容中甲方为济南市天桥区康桥高龄妇女不孕研究所,但协议并未加盖济南市天桥区康桥高龄妇女不孕研究所的印章,仅有张明德在协议甲方处签名,张光伟亦主张其系与张明德签订协议,因此,本案协议的双方应为张明德与张光伟。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济南现代康桥医院虽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其并非本案协议的签订主体;张明德未能举证证明济南市天桥区康桥高龄妇女不孕研究所、济南现代康桥医院及张明德本人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因此,涉案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一审判决张明德向张光伟返还已付治疗费并赔偿其利息损失,二审判决予以维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张明德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明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毅斌代理审判员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