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广良与青岛惠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良,青岛惠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426号原告:刘广良,男,1966年1月6日,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虎,山东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惠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宏伟一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78371851XK。法定代表人:窦新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光磊,男,1963年10月20日生,平度宏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刘广良与被告青岛惠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广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244585.0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3月19日起,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担任技术员。2016年10月17日,原告在被告的星光华府工地干活时,被塔吊上的木方坠落砸伤。被送往平度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医疗费近2万元,2017年3月16日,经青岛青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之伤构成九级伤残。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被告青岛惠中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系合法的公司,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不产生雇佣关系,而形成劳动关系。原告是因为劳动用工所产生的伤害,不适应原告所诉的人身赔偿,而属于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调整范围,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是起诉应当驳回。原告自称系技术人员,并常年从事建筑工作,应注意到安全问题,对此伤害,说明原告也存在有过错。本院认为,被告属于合法的用工单位,原告是劳动者。原告自称自2016年3月19日起为被告提供劳动,担任被告的技术员,一直干到2016年10月17日发生伤害。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调节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仲裁前置的原则。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仲裁或者对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未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背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原则,对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广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2元,退给原告刘广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俊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