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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冉型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冉型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668号原告:重庆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西路7号,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68410E。法定代表人:石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佳,女,1987年3月18日出生,原告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冉型伦,1948年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文心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冉型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文心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