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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兰广民与杨洪明、刘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广民,杨洪明,刘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766号原告:兰广民,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生,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洪明,女,汉族,1987年3月26日生,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刘锐,男,汉族,45岁,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兰广民诉被告杨洪明、刘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29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元,约定2016年末还清,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到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索要借款,二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兰广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返还原告兰广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伟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