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海伦市联丰水库管理站与孙晓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联丰水库管理站,孙晓伟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1139号原告:海伦市联丰水库管理站。法定代表人:张玉涛职务:站长。被告:孙晓伟,男,汉族,海伦市人,农民,住海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伦市联丰水库管理站诉被告孙晓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伦市联丰水库管理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伦市联丰水库管理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孙晓伟负担。审判员 王承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