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民申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毅、青岛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毅,青岛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3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毅,男,汉族,1965年10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琦,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东流亭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吉光,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杨毅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厚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德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五终字2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杨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李莉军代理审判员  王 园代理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史慧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