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翟勇斌与肖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勇斌,肖汉明,翟勇斌,肖汉明,翟勇斌,肖汉明,翟勇斌,肖汉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834号原告:翟勇斌,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肖汉明,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勇斌诉被告肖汉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勇斌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勇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翟勇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翟勇斌负担。审判员 刘跃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榛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