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邵连义与被告朝阳绿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严运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连义,朝阳绿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严运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644号原告:邵连义,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北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祥,辽宁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朝阳绿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北30号。法定代表人:纪玉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辽宁钧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运伍,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连义与被告朝阳绿探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严运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连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曹小凯人民陪审员 贾玉云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杭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