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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陆川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叶华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川县古城镇人民政府,叶华龙,田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古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廖胜伟,镇长。被执行人叶华龙,男,195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执行人田原,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川县古城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叶华龙、田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叶华龙、田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返还依2012年11月29日签订的《盘龙猪场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取得的财产、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等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田原在(2014)陆民初字第1299号案件中的权利义务,本院(2014)陆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调解书已明确由被执行人叶华龙承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陆民初字第129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田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健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