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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行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邱靖玮等与福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靖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行初125号起诉人邱靖玮等18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汤俩伟,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诉讼代表人邱爱东,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诉讼代表人陈建国,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诉讼代表人吕优福,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诉讼代表人袁国金,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2017年5月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邱靖玮等的起诉状。邱靖玮等诉称,2017年2月8日,其通过中国邮政快递的形式向福州市人民政府递交《请求答复桂湖生态温泉城是否属于公益项目》的申请,并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福州市人民政府一直未予以书面答复。2017年5月9日,邱靖玮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确认福州市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福州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书面答复。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为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该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者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本案中,邱靖玮等向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解的是桂湖生态温泉城是否属于公益项目问题,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文件本身,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对于此类咨询申请,法律并无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书面答复的明确规定。况且针对咨询作出答复以及答复与否,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邱靖玮等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邱靖玮等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邱靖玮等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潘晓慧审判员  杨贵先审判员  吴新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源附:一、起诉人名单:起诉人邱靖伟,男,汉族,1978年6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罗汉1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806270330。起诉人邱爱东,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罗汉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906050533。起诉人汤景华,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罗汉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707180410。起诉人汤俩伟,男,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罗汉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820920433X。起诉人陈建国,男,汉族,1963年4月19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5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304190598。起诉人陈春俤,男,汉族,1960年6月24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5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006240497。起诉人陈善佃,男,汉族,1952年1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2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201010596。起诉人陈传清,男,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5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505050559。起诉人袁国金,男,汉族,1962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垅头村桂湖新村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203210510。起诉人张建兵,男,汉族,1962年1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垅头村垅头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201220416。起诉人吕咸文,男,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4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006090614。起诉人陈传佺,男,汉族,1954年12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3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412110618。起诉人陈红光,男,汉族,1974年1月5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3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401054314。起诉人廖永华,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309074371。起诉人吕优福,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3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7507220413。起诉人郑振武,男,汉族,1963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后垅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30330053X。起诉人池增国,男,汉族,1955年2月8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山村大洋5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5502080459。起诉人汤文豪,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湖中村湖中14号,公民身���号码:350111196703120474。二、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