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5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汪传存、李兴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传存,李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577-1号申请执行人:汪传存,男,1959年3月28日出生,57岁,汉族号码342425195903288212,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李兴根,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50岁,汉族号码342425196701228216,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3执577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李兴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兴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兴根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301.4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献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