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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徐鹏坤与林艳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坤,林艳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43号之四原告:徐鹏坤,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路路,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艳君,女,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坤与被告林艳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鹏坤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鹏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鹏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91元和保全费1814元,由原告徐鹏坤负担。审 判 长  陈 波人民陪审员  李慧霞人民陪审员  李秋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秀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