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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海怡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中世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海怡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中世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619号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海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北京南路416号盈科国际中心30层D座。法定代表人:王虹,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菁,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新疆中世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联路229号一栋。法定代表人:丁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昭熙,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海怡贸易有限公司诉新疆中世天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4300),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4275元。审 判 长 陈 玉 星人民陪审员 陶 秀 琴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富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