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玉萍申请执行尹阿丽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萍,尹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6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萍,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尹阿丽,女,汉族,退休职工,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萍与被执行人尹阿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玉萍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1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