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艳红与被执行人李志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红,李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409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红,男,生于1999年9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城郊乡五里岗村黑龙庙**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9********。法定代理人:向云丽,女,生于1968年6月18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925196806180541被执行人:李志成,男,生于1996年11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东园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6********。申请执行人刘艳红与被执行人李志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志成拒不履行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4刑初5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志成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枫信用社的账户000003502327886360130001的存款105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 赵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