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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袁家东与戴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家东,戴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145号原告:袁家东,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志,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峰,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袁家东诉戴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袁家东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袁家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家东撤诉。案件受理费1980元免交。审判员 程 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艳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