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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姜耀德与张正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耀德,张正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3907号原告:姜耀德,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被告:张正凯,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耀德诉被告张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耀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耀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2803元,由原告姜耀德负担。审 判 长  朱再云审 判 员  雷虎翼人民陪审员  黄友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宗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