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2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姜耀德与张正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耀德,张正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2民初3907号原告:姜耀德,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居民。被告:张正凯,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耀德诉被告张正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耀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耀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66元,减半收取1133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2803元,由原告姜耀德负担。审 判 长 朱再云审 判 员 雷虎翼人民陪审员 黄友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宗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