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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松、陆碧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松,陆碧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蒋松,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2月2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执行人陆碧涛,男,生于1972年11月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松与被执行人陆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漏列当事人李艳艳,申请执行人蒋松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姚江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晶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