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沙翠玲诉沙翠平沙印富、沙印忠、沙印庆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翠玲,刘振鸣,沙印忠,沙印庆,沙翠平,沙印富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翠玲,女,汉族,1966年9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鸣,男,汉族,1934年5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凤(系刘振鸣之女),女,汉族,1957年7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印忠,男,汉族,1960年5月2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印庆,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翠平,女,汉族,1958年11月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印富,男,汉族,1961年12月2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芹(沙印富之妻),女,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上诉人沙翠玲因与被上诉人刘振鸣、沙印忠、沙印庆、沙翠平、沙印富法定继承一案,不服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2015)滴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翠玲又于2017年5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沙翠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沙翠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 艳审判员 赵福军审判员 王迎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远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