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恢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与庞寿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庞寿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恢29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法定代表人:王路宽(现麦起树),系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楠,系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庞寿新,男,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金州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庞寿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与迟延履行金、诉讼费275.00元。经工作,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017年3月30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此案执行,同意此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5871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莹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