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行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迺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迺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行申1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迺旺,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法定代表人蔡云鹏,局长。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育梁道3号。负责人吕仲江,局长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纬路金正公寓3号。法定代表人王志飞,局长。再审申请人刘迺旺因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行终5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迺旺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二审裁定违法中立原则。故请求:1.依法撤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行初字第0605号行政裁定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院(2016)津01行终522号行政裁定;2.依法再审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刘迺旺向被申请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查询“产权证号为津北第013766号的土地证复印件的信息”,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告知刘迺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您申请查询的内容建议按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4号)的相关规定到市区国土资源分局咨询”。后刘迺旺针对涉诉信息向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查询,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做出同样的答复,刘迺旺对此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该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被诉告知行为已为上述生效判决所羁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刘迺旺的起诉。故原一审裁定驳回刘迺旺的起诉结果正确,二审维持并无不当。刘迺旺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刘迺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迺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友莉审 判 员  张 莉代理审判员  田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焦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