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市煜华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济宁市煜华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江峰家电有限公司,济宁海洋家居有限公司,程行美,杭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驻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东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86594388-4。负责人:郭玉华,行长。被执行人:济宁市煜华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金宇路9号灯饰城A座2368号,组织机构代码74339034-5。法定代表人:程行美,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江峰家电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古槐北路益民西区22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915792-7。法定代表人:刘运福,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海洋家居有限公司,驻济宁市任城区金城锦绣前城1号楼17层170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8481085-5。法定代表人:付茹,总经理。被执行人:程行美,男,汉族,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杭飞飞,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执行人济宁市煜华照明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江峰家电有限公司、济宁海洋家居有限公司、程行美、杭飞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现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任商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袁瑞辉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