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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卢西俊、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西俊,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9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卢西俊,男,汉族。被执行人: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先进装备制造园。法定代表人吴庆龙,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高劳人仲裁字[2016]第143号裁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临沂格凌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志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