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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6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朱某1与朱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1,朱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015号原告朱某1,男,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朱某2,男,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朱某1与被告朱某2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后775元由原告朱某1承担。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欢打印:相丽华校对:康黎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