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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曹蕾、曹子林与郭振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蕾,曹子林,郭振忠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152号原告:曹蕾,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蒙古族,公司职员,住赤峰市红山区。原告:曹子林,男,1952年9月2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春,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振忠,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曹蕾、曹子林与郭振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曹蕾、曹子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蕾、曹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10元(二原告已预交),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