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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朱礼举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礼举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420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南苑新村17幢。经营者:季晓芳,女,196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国柱,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妍娟,张家港市杨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礼举,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灌云县,现住张家港市。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与被告朱礼举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于2017年5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朱礼举已支付中介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红日信息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梅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